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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个人整理】关于锦衣卫&东西厂

#连忙找了篇之前的课程作业来参加活动


“厂卫”是明代特务机构的统称,“厂”包括东厂、西厂、内行厂,“卫”则特指锦衣卫。


1. 作为专制皇权下的特别机构,厂卫的存废完全由皇帝独断,在不同朝或同朝不同时期几经反复。

洪武十五年,明太祖罢仪鸾司设立锦衣卫,但在数年后他又改变了看法:“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,乃焚刑具,出系囚,送刑部审录,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,罢锦衣卫。”[1]

至于西厂、内行厂更是设而复废,极具任意性:“(成化十三年)丙子,大学士商辂、尚书项忠请罢西厂,从之。六月甲辰,罢项忠为民。庚戌,复设西厂。”[2]


2. 厂卫的首脑均为皇帝亲信,宠辱也系于皇帝一人。

东厂提督是为皇帝亲近的内臣,锦衣卫“恒以勋戚都督领之,恩瘾寄禄无常员”[3]。

凡得势的厂卫首脑,都拥有皇帝的信任,在皇帝昏庸时,厂卫首脑利用职权肆意报负政敌、铲除异己:“(东厂)自忠贤受事,日以快私仇、行倾陷为事。纵野子傅应星、陈居恭、傅继教辈,投匦设阱。片语稍违,驾帖立下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,大罪二十。”[4]

正因如此,若厂卫的首脑失去了皇帝的信任,其权势也为之而锉。

如在刘瑾得宠时,“正德元年,杀东厂太监王岳,命丘聚代之,又设西厂以命谷大用,皆刘瑾党也”[5],一旦“瑾诛,西厂、内行厂俱革,独东厂如故。”[6]


3. 厂卫之间的关系

据《明孝宗实录》载,“(朱棣)建立北京,防微杜渐,无所不用其极,初令锦衣卫官校,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,犹恐外官徇情,遂设东厂,令内臣提督控制之,彼此并行,内外相制,行之五六十年。”[7]

可见,朱棣在已有锦衣卫的情况下另设东厂,并非仅因为不信任外官,否则他大可将锦衣卫交给宦官掌握,他更希望东厂、锦衣卫相互监督,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。

该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。

由于分属两个组织系统,厂、卫之间并不总是步调一致:“厂势强,则卫附之,厂势稍弱,则卫反气凌其上。”[8]

但更多时候,厂卫之间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,而是互相勾结,尤其是在人员的任用上。

锦衣卫常常为东厂缉侦提供人员:“提督东厂,掌印太监一员……其贴刑官,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”[9],“东厂太监缉事,别领官校,亦从本卫拨给,因是恒与中官相表里。”[10]

也有锦衣卫使也出自宦官亲信:“荫魏忠贤弟姪一人为锦衣卫都指挥使”[11]。

由此可观,朱棣的目的也并未完全达成。


4. 厂卫与皇权的关系

总结起来,与其说厂卫彼此权力的大小由皇帝掌握,取决于皇帝的信任和偏好,不如说厂卫的势力与皇权强弱息息相关。

一般而言,若皇权较强,锦衣卫的权势更大;若皇权旁落,厂势更强。[11]

“当君主乾纲独断时,锦衣卫常作为君主的心腹秉事用权;君主委任大臣时,则锦衣卫往往为宰相私人附庸;君主若昏庸童稚时,往往权归内廷宦寺,锦衣卫则仰其鼻息。”[12]


5. 小结

皇帝实现统治有两套相互矛盾的武器:一是治理国家之常法,二是皇帝个人超越常法之特权。[13]

专制皇权下皇帝的制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,各政府机构之间并非“一物降一物”“相生相克”的平行结构,而是区分了至少两个层级:皇权与其他政府机构。皇权凌驾于其他组织而存在,不受监督,是常法被践踏的根源。

而明代厂卫之所以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,正是皇帝特权倾轧常法之结果。厂卫的权力一度膨胀到不受控制,并非帝王手腕不足,而是制度本身无法实现。

如将厂卫作为与其他机关平行之机构,正符合皇权独大背景下皇帝制衡各方的需求。但厂卫成员天然具有与最高统治者更为紧密的联系,通过借助更高级别的权力,厂卫很容易获得比三法司更高级别的权势。 

一旦皇帝不理朝政,与朝臣无其他沟通方式时,此时作为皇权代言人的厂卫,为自身利益,侵|||入司|||法系统,侵害皇帝的利益(统|||治基础)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


[1] (明)胡广等:《明太祖实录》,卷180

[2] (清)张廷玉等:《明史》,卷14,《宪宗二》

[3] 同上,卷76,《职官志五》

[4] 同上,卷244,《杨涟传》

[5] 同上,卷95,《刑法志三》

[6] 同上,卷304,《刘瑾传》

[7] 《明孝宗实录》卷 225,成化十八年三月壬申

[8] (清)张廷玉等:《明史》,卷95,《刑法志三》

[9] 同上,卷74,《职官三》

[10] 同上,卷 89,《兵三》

[11] (清)傅维鱗:《明书》,卷18,《熹宗恝皇帝本纪》

[12] 张显清、林金树:明代政治史(下册)

[13] 徐连达:明代锦衣卫权势的演变及其特点

[13] 李文军:论明代中央司法权力的划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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